文林都更案三點違憲業經大法官會議釋憲

台北市的都更強拆民房到最近的苗栗縣政府縣長動用權力,假徵收之名強拆民房之實,至今已經造成二名當事人死亡。民眾感受強烈不滿、鄉民憤怒不斷,官民如同敵人般,爭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徵收只是假名,原來該縣政府負債累累,縣長仗勢只能"低徵高賣土地"來解決財政困境,天啊! 拿民眾開刀。

 衙門官威大到如此囂張跋扈,擺明就是這樣~ 財政赤字得由各縣市政府各自想辦法解決了。

這是台灣的現況發展,只記錄事實。

看起來,立法院委員們,政府官員們,人人都得重新修<中華民國憲法>學分,硬是拆了人民依法取得的不動產,如果今天拆的是各位官員們或委員們的家,不知諸公感受為何?? (或許各位有免被拆金牌在身) 這回大法官沒被搓圓湯,但為什麼我總感覺還是怪怪的,是不是先斬後奏已經合法化或已成通案了嗎? 法律是人訂的,難道就這樣眼睜睜活生生的上演著。 會不會因此轉成一種變相鼓勵手中握有權力之人呢?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0條:人民有居住與遷徙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讀後心得: 違憲應溯及既往,自始無效,民眾若依此受有損害,得以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之訴或回復原狀,回復顯有困難時,得以歸還原土地或重建或依實價賠償及所受到的精神傷害,以確保民眾住的權益不受侵害。
王家並非犯罪者而是依法合法取得土地與建物所有權且經登記者,依據土地法地籍編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又依民法物權編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何況政府並未採徵收程序,況且其無侵犯或占有他人之意圖或故意或妨礙等重大過失者,何以法律條文可以如此輕易不須經其同意下就將其所居住的土地上及建物輕易拆除且不須詳加足以令人心服的原因說明和辯論,又其所占位置也並未妨礙他人或他住戶出入一般道路或其他人願意都更者的意願,是誰賦予如此的權力,有這麼大的權利和權力可以經由少數人同意即可決定劃定區域的大小、方位呢? 這與民主社會裡所通用的多數決(人數過半或應有部分過半)相違。 我只看到有人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卻不見政府保障國民身家財產不被侵害的權力,甚至看到官員大辣辣莽撞的行為,動用公權力侵犯人民在中華民國<憲法>保護且保障下的合法住的權利。

這次的第709號釋憲案已經成為<憲法>是否仍具國家根本大法的釋憲的基準點。幸好釋憲判定三點違憲,否則不就等同大法官自動宣佈廢除憲法的恐佈景象,進而推衍出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合法政府的更大的危險議題嗎?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沒有但書的餘地,否則如何昭信於民於眾呢? 隨隨便便就執行違憲侵權的法律,哪還有藉口之餘地。 倘若法律與憲法牴觸者依然有所謂的某些期間的有效,本人認為那可是一個非常極端危險的大笑話,比恐怖分子還要恐怖,因為國之根本不容撼動、質疑、猜忌或先斬無罪,這樣的保障是足以令人害怕擔憂,憲法上的保障應是十足完整的,否則就不能稱之保障,而能提供十足的保障法律只有中華民國<憲法>,這是民眾信賴政府的基石,是絕對的公信也不允許有任何牴觸。

因此,主張:與憲法牴觸者,自始無效;反對有所謂的「定期失效」,否則將影響行政官員與立法諸公因此輕忽民眾的權力是受<憲法>所保障的,於審查法案時就必須格外小心和警覺,隨時警惕!

 

根據網路上的新聞說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指出,依據判例,違憲條文在「定期失效」之下,無法對文林苑個案產生溯及既往效力。

吳永宋強調,由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屬於「定期失效」,這些法律1年內仍然有效;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這釋憲結果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另外,有關文林苑強制拆遷是否違憲,大法官則沒有受理這部分的釋憲申請。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案情摘要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資料來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asp 官方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9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102.4.26 (一)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5層樓集合住宅共90戶座落同一基地,前排40戶因921地震受損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下稱都更)相關規定辦理重建。嗣市府公告該40戶辦理權利變換,其中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又該40戶以外之其他住戶亦有主張有權參與重建者,乃有52人對市府核定之都更事業計畫(下稱都更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爰主張都更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二)1.王0樹等3人土地及建物座落北市陽明段、2.陳0蘭土地及建物座落萬隆段,均為北市府分別劃入更新地區實施都更,並核定相關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3.彭0三土地及建物座落永吉段,因實施都更,北市府核定變更原擬定之都更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案當事人均不服北市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就二聲請案受理後併案審理,於今日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都更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均違憲,應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違憲理由:

(一)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更事業概要(下稱都更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同條第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更概要時,僅以相關權利人及面積超過1/10之比率即可提出申請,此同意比率太低;

(三)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分別送達,並公開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証意見,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後作成核定並送達。凡此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又都更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合憲,惟應隨時檢討修正;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之規定,亦合憲,惟如無窒礙難行,應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之意願。至第22條第3項有關所有權人得撤銷同意及第36條第1項有關強制拆遷之規定,因未為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均不予受理。

PS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內涵,應視所涉基本權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由立法者制定相應之法定程序(本院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 都市更新之實施,不僅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

本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

包括應規定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及許其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而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本條例並應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而不是僅是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供參考而已)

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凡此均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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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合法暴力與暴利?

這是真的嗎? if true that不就...簡直賺翻了也樂翻天了!

臺灣的人權指數恐怕又要掉落許多了,不只是在政治方面,現在也進一步發展擴及到一般民眾居住權的層面了。

最近幾天,看到電視報導和新聞報紙與網路上所說的事ㄛ<強拆合法取得之民房>發生在台灣嗎?

我還以為發生在中國呢? 聲稱自由民主的國家<臺灣>竟然會發生這種事ㄛ。

這難道不是<政商合作無間>之下所開啟的賺大錢方便之門嗎?這難道不是合法暴力與暴利條例嗎?掛一個都更條例之名來當掩護嗎?

當然,雖然我們仍然相信還是有良心的和有信譽的建商們不願意這麼做,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之士。

因台北市政府對該事件的處理方式欠缺省思,憤而辭去北市政府人權顧問一職的人權鬥士們表示崇高的敬意。連基本人權都做不到要這個顧問有何用處,沾染汙名,不如歸去!

北市府市府顧問施正鋒主動請辭顧問

之後,蘇友辰、翁國彥、曾威凱三人在聲明指出,「文林苑都更案」讓台灣人權及法治程度大幅倒退,深感有愧職守,但他們不願放棄長期以來對人權保護工作的熱情與承諾,「此一舞台顯然已非我們得以發揮專長所學之處」,自即日起辭去北市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職務。

進入政府部門之前必考的中華民國憲法竟然成為樣板,官員們是不是知法違法呢?

難不成,<中華民國憲法>已經是昔日黃花或早已是酒櫃裡的裝飾品了嗎?

更新最新訊息

2012.6.22>大法官接受文林苑案住戶王廣樹釋憲案,但駁回立法委員釋憲案,因不影響行使職權.

文林苑都更案建商樂揚建設今(22)日上午出示台北市政府公文,表示要依都發局要求進場施工,與拒遷戶王家及聲援學生爆發激烈衝突。不過,北市府傍晚發出新聞稿澄清,建管處長王榮進表示,該公文並非要求樂揚清空工地,而是對樂揚申報放樣勘驗有不符規定的退件通知。他強調,樂揚以「退件通知」謊稱是「市府下令」,有移花接木之嫌。

王榮進強調,市政府並沒有發函要求工地淨空,所謂的公函是建商向建管處申報放樣勘驗,因有不符規定事項而被退件的通知。建商以「退件通知」諉稱是「市府下令」,有移花接木之嫌。市府的聲明,也呼應了都更受害者聯盟的說法,證明樂揚說法的正確性有問題。

 

<5月3日更新>文林苑第一次協調會告吹,出席有北市政府,建商、同意戶代表、不同意戶王家。

<依都更法執行>官、商、民(同意戶),依法律有何不妥!

<未經同意強拆民房就是違法,多數決無權和"躍"權強拆合法房屋>王家代表

?看起來問題是出自制定法源和通過法源的立法院了。

?立法委員是被利益者遊說成功了嗎?有利益交換?政、商、立法者們連手制定三方得利且在法案的掩護下_"鈔"高明的掩護?

4\12更新<2012.4.10中時電子報>

觀念平台-文林苑所涉及的社會正義

讓真理越辯越明

觀點1>台灣大學城鄉所退休教授\華昌宜

觀點2>施正鋒\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觀點2>吳珮瑛\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

摘錄其要

由於美國是一個典型的墾殖社會,不像歐洲國家那麼珍惜歷史記憶,特別是在戰後,民選市長往往以更新為由來剷除老街社區,而小老百姓無力購買改建的住宅,實質上被趕出具有增值潛力的地段。前述判例引起美國社會公憤,保護財產權運動風起雲湧,在短短的五年內,超過四十個州從善如流,不是修改都更法規、就是在州憲明文規定,不再將發展列為公共利益的範疇。為了防止政府濫用徵收權,對於所謂的「枯萎」(blinded)做更嚴謹的定義,不能光以屋齡來論斷。另外,在知識及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新法也多強化住戶表達同意的途徑,而非嚴以待民、寬以待商

 華教授認為王家阻礙了其他三十六家的權益、以及文林苑可能貢獻的外部效益,這頂帽子未免太重。後者願意將其將所屬的財產權移轉、以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益,這是人之常情;同樣的道理,王家當然也可以對他們的財產作最佳的處置,不能多數決,這是財產權的真諦。

 從新自由主義的角度來看,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的積極介入是必要之惡。只不過,在效率至上的口號下,政府的權力與投機客的利益聯手對付人民的權利,恣意將老舊打為阻礙都市進步的絆腳石。如果只有功利、沒有正義,貪利的官員與一些覬覦民產的資本家執意就地分贓,我們看到的是赤裸裸的劫貧濟富,原來,政府是有牌照的土匪,難怪人民的保母要淪為建商的保全。

<2012.4.8 中時電子報>

李鴻源昨天指出,《都更條例》整部法沒有太大問題,

主要癥結點出在執行面,以及許多細節沒說清楚。

例如,建商何時可以開始預售

取得所有權人十分之一同意就可申請都更,門檻是否過低?

公示送達過程是否該更細膩,要求一定要由當事人簽收?

若所有權人沒有表達意見,代表同意或不同意都更案?

同意的定義該如何定義得更明確等。

小熊加一條:何為<公共利益>? 以這個案為例,排除掉誰能說不具<公共利益>嗎?為何不能說是未達<實施者利益>?

李鴻源表示,釋憲管道很多種,可由北市府或王家人提出,站在內政部的立場,都予以尊重。

但他也強調,這次文林苑案凸顯出都更案執行面上的盲點,

若要解決爭議,就該把焦點回歸到文林苑案的執行過程,而非讓《都更條例》或都更被汙名化,這樣無助於解決問題。

註:政大教授張金鶚在接受TVBS專訪時表示,建立公正的非營利事業第三者審議的必要性,資訊充分且公開透明,權利轉換的依據應由專業估價師來評定...

<2012.4.4>

據說這起消息由《XX刊》揭露,現為實踐大學教務長兼財務金融系主任的黃博怡,持有樂揚建設13萬股份,200910月擔任該公司獨立董事至今;而黃博怡也從2006年起被聘為台北市府顧問。

當您看完此則新聞心裡有何感想ㄟ:

結果,當事人和北市府兩方,一個否認與此事有任何不當關係,府方則辯稱說未被告知該顧問已任職該建商為獨立董事情事。

真是奇怪的事ㄛ,但該文林苑實施者_建商目前手中仍有數件<都更>卻是不爭的事實ㄟ。

 

當個大學系主任又是建商的獨立董事,又可身兼北市府顧問,難道連<利益迴避>都可以漠視ㄛ,$$$~~閃閃動人

我的小結論:

小熊居住的家也面臨這樣的困境,早先名不見經傳的第一個建商說得直接:不同意就拆房子,換了有名的建商手法雖較高明提出了價位,但也無例外的提到拆房子可能性,我其中一位哥哥還大聲朗朗對我說,說房子要被拆了,因此,小熊和哥大吵一架,有種拆看看,沒有法律了嗎?說拆就拆嗎?後來看到電視才知道,果真的拆了,而且還是在公權力之下拆的ㄛ,外加優勢警力近千名ㄛ。實難分辨出<警察>跟<暴力份子>有何分別呢,為什麼民眾的身家性命要受到如此對待_恐懼、害怕...,這是哪們子的自由民主和<憲法>保障之下的<台灣>?

在這事發生之前哥哥還趕緊做了遺囑交代,電視中的個案發生的幾天前,小熊也趕緊做了遺囑交代,都更條例所帶給我們居住的恐懼感和受到的威脅不安感難以形容。同時隱約感受到大地主似乎也暗藏參與其中ㄛ,如原都市計畫法並不在範圍內,換了法條,一切就改變了,範圍是由實施者_一般指建商,來圈定了,前後法律條文差別就在這裡ㄛ。

換言之,我們不能合法且正當的取得居住權,只因多數決和建商利益以及大地主們的利益,就可以在都更條例之下正當奪取了我們的居住權利(雖然我們可以異議),但有效嗎?最後還不是被精通法律用語的建商或政府或兩者聯合操作,做掉了,不是嗎?

建商們加上大地主們的合法暴利和暴力。都市更新條例,如今儼然成為建商們與大地主們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大金庫ㄛ,建商高興<愛>拿多少就拿多少,區位大小<愛>怎麼劃就只能任建商們隨其高興劃了,商人們吃相似乎也太明目張膽了吧!竟然公然挑戰和無視於<憲法>的存在。只因為說服了立法部門定下都更條例,各個就成了<超級大肥貓>了。市井小名誰有膽識和豐富的知識趕對著<酷斯拉和恐龍法官>挑戰呢?

那麼我們還需要這樣的立法院嗎?

誰知道下個法案他們又要訂出甚麼奇奇怪怪的法令。

我實在難以相信,當初立法院怎麼會通過這樣的法案。

不明白為什麼<多數決>可以公然奪取正當取得和合法的居住權,更況且無關公共利益,似乎只有建商和大地主利益,不是嗎?

為什麼都更條例不需要正當取得居住權人的同意書就可以動用公權力拆房呢?(北市府說是受該建商委託代拆,法有明文,wow~)

 

建商們的遊說立法部門顯然成效斐著,甚至直接挑釁和攻擊<憲法>,天阿,這是台灣的立法諸公和號稱百年政黨在立院過半數所做的事ㄟ。

 

難怪有些建商們有恃無恐,在法令的保護和公權力支援下,形成合法暴力和暴利,這種事竟然就發生在台灣最近幾天的社會生活面裡ㄛ。

 

我的天,都更條例公然可把<憲法>賦予人民的居住權利和正當性在非公共利益下踐踏和汙染甚至巧取豪奪ㄛ。

 

難道<中華民國憲法>已經失去它的作用了嗎?

民眾納稅的錢只能供其揮霍了嗎?

難道民眾的權利已經沒有<現法/憲法>來保護或保障了嗎?

原來<都市更新條例>是政商關係良好下合作無間的<超級大肥貓>

那試問民眾的權利未來將何去何從?是不是比照辦理呢?

難道這是亂象之端亡國之啟

令我不得不憂心,我們的權利到底要<靠誰>才能有保障呢?

註1:天下雜誌之<文林苑背後的4大都更迷思>

昔日厝邊變敵人

暴利引發爭議

強迫圈地

同不同意都要參與

註2:內政部營建署_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3:彙整傳媒的訊息,有驚人的發現   

如果不拆該公司要負擔的違約金高達二億元,如果訊息獲得證實的話,哪有不拆之理,況且若談及事後個別賠償費用也不至於大於此項金額,況且法院判決對他們是有利的,所以最壞打算都不會傷及公司最大利潤原則也無須賠償二億元。

 

註4:維基百科

 

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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