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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者請稍等一下,看完我的求職經驗之後再前往面談不遲!

出發之前,請求職者,在一次確認,問清楚些,也請雇主載明工作時間排班表,盡應告知之義務,免得雙方徒勞而返。

以下發文是我求職的真實情況,雖然只是小小的缺失,雇主僱用條件(未標示或未載明輪班班表時間),
雖然接洽人在面談時有告知,並表示尚可以酌情處理,但最後結論,據接洽人林先生\總幹事表示,
因其他值班人員並不同意更動班表為由不錄取,如此看來,既然班表已是制式化且固定,那雇主為何不揭示呢?

顯然工作時間班表已經是明定不可更動的,那麼求才者則有應盡告知(及揭示)之義務並於政府求才、求職官網ejobe中之僱用條件中載明之。

我認為,顯然應將工作時間班表更清楚列出讓求職者知道這些工作條件要求,特別是工作時間的班表。

但我覺得應註明清楚,相對於同類別或是其類別他求才者,也都自動登載工作時間,我認為這是應載明事項,雇主有告知或揭示的義務,不是嗎?

我的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略述如下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2013_12_06(星期五)下午接近下班的時間,收到政府e-job服務中心的正式回覆,我所反映及書面陳述與請求事項,將協助處理情形之正式答覆且做了改善,感覺有在處理,結果是依照我的請求將僱用資料、條件、內容等應載明的資料詳細登載

相較非電子郵件的使用書信往返時代而言,實在快上許多,也沒有官僚的感覺,所有用字遣辭淺顯易懂,也沒有藉故推託推諉的情形。看來有專人在處理這一塊,程度跟得上現代社會的腳步和需要。

2013_12_03晚上約09:35分,接獲一位自稱北投服務站的郭小姐來電(似乎她認為無所謂也沒說對不起,邊講電話還邊咳嗽來電說明處理,毫無遮掩的所謂的服務,我得忍著耐性跟她再次說明,聽起來她緊張,因為上級長官要求她立即處理"申訴",因為ejob.gov.tw的關切,最後她表示,這是第一次發生這樣的求職"反映",she is not idea,因為在原登記是非公司型態的社區自主委員會,所以在求才時並沒有注意該事項是必須告知或揭示。)

她已經處理的情形,重新Key:雇主的僱用條件、工作型態、工作時間、休息,薪資給付。

2013_12_03上午08:30> 上午打開e-job網站,最新訊息,政府入口網站 www.ejob.gov.tw
已經看到該求職資料之僱用資料及僱用條件載明<更新工作內容及工作型態>,簡言之,載明工作時間的班表及休假方式和計薪方式。

該求職職缺最新異動日期12/2、12/3 https://www.ejob.gov.tw/findjob/researchjob/jobinfo.aspx?HireID=4182459

2013_12_02上午發e函> 政府求職網www.ejob.gov.tw入口網站,e-mail來函表示,已經接獲本人mail反映,將協助處理與後送原登記就業服務站,靜候回覆。

2013/11/29日晚上07:30接到不錄取,原因是工作時間不合(早班:上午06:00,交班時間提前10分鐘,實際上午05:50分)

原登記日期:2013/11/25 (當我上網查詢時,最新異動日期2013/11/29,仍沒有載明)

僱主名稱:山河大地管理委員會
網址:https://www.ejob.gov.tw/findjob/researchjob/jobinfo.aspx?HireID=4182459並未載明,僅記載:輪班三班制。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大度路3段223號1之1管理室
刊載日期:2013/11/25
求才者登記編號:A41020201311000052
工作機會代碼: 4182459
接洽人:林先生\總幹事

原登載內容:僱主:僱用條件(未標示或未載明工班時間)

工作型態: 輪班三班制

2013_11_27上午依e-job所提供求才資訊,前往就業服務站取的推介卡並電話與總幹事確認面談時間,11/28下午我回覆可以去上班,林總幹事表示需要處理時間向主委表示,預定約定於11/29晚上回覆時間,答覆錄取與否。

我被告知事項,時間2013/11/29:

(應載明為) :接洽人林總幹事電話中告知早班06:00經向其他值班人員意願,結論是不同意變更,實際輪班狀態照表排班,

附帶:交接班早到10分鐘。如果這已經該委員會總幹事確認了,何不將他公開告示呢?

工作型態: 輪班三班制,面試告知:每月公休一天,試用三個用22,000,正式任用每月加500

(班表早班、次日的晚班到隔日上午、第三天休息一天)

日班是上午06:00到下午06:00

晚班是下午06:00到次日上午06:00

我的小小結論:
如有周遭有熟悉的中高年齡朋友或是鄰居友人,教育程度是國中程度,對於上網一無所知下,已向縣市政府或區公所行政中心所設就業服務站申請求職登記時,面談之前請幫他們先
過濾一下,詢問清楚! 對於這些跟我一樣尋求就業機會的人,可不像我可自行上網搜尋工作機會,即使是我會上網,也會遭遇到這樣載明不清的狀況下被out,這是我第二次實際面談以來的狀況,自我登記日11/20以來,第一次則是104人力銀行搜尋到大樓管理員,一家頗具規模的日本東O都OOOOOO國際公司營業處所登載,把工作地點標示很離譜,跟實際工作地差遠了,工作時間也沒說清楚,直到去面談時才會告知你真實的時間和地點。

一個是工作地點標示錯誤,及工作時間未載明

另一個,最後結果也是工作時間未載明

檢視問題原因:

求職者,恐怕得自備機車才有可能在上午06:00抵達交接班,或者居住地就離工作地附近,否則以台北市捷運第一班車(北投站為例),通常是在上午6點左右發第一班車,哪根本不可能,應徵只會徒勞而返。
 

 注意事項:推介就業的回覆卡必須七日內,將就業與否選擇親送或掛號寄回就業服務站,這是失業認定標準即在認定的程序。

我的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略述如下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

申請人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

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停止辦理當次失業認定

或再認定。已辦理認定者,應撤銷其認定

第一次登記是2013/11/20,11/22親自送回北投就業服務站,原因是11/20日上班時間將履歷資料email給,對方不回覆

第二次登記推介是2013/11/27日,預定12/2簽字送回北投就業服務站

 

第 30 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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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大 小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